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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託機關(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十一條監督考核結果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通知受託機關(構)提出續約申請。
度量衡專責機關收到受託機關(構)提送申請文件後,應成立審查小組就受託機關(構)契約執行情形及新年度業務執行能力辦理續約審查,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與其議價後續約一年。
前項續約以三次為限,期滿後應由受託機關(構)依第四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