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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鑑定機關辦理鑑定測試,應依各該度量衡器原檢定合格之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版次,如各該度量衡器未經檢定合格或逾期未重新申請檢定合格者,依現行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版次檢查規定測試,並依測試紀錄表製作紀錄,由會同人員簽名或蓋章,並依雙方當事人之請求為適當說明。
前項測試之度量衡器為電度表者,應加測潛動試驗;為水量計者,測試器差前應通水一千公升以上。
糾紛度量衡器於測試中發生異常現象者,鑑定機關應於第一項之紀錄附記其現象,不得停止測試。但因該糾紛度量衡器致無法測試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測試紀錄表應包含用戶資料、裝置地址、器具基本資料(廠牌、型號、器號)、外觀構造檢視、檢定合格印證狀態、器差測試、鑑定測試依據(版次)、附記及異常現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