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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糾紛鑑定之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如下:
一、水量計:容積型、速度型(奧多曼、單一噴嘴與多重噴嘴)及渦流型水量計。但不包括連結式水量計或口徑大於三百毫公尺之水量計。
二、膜式氣量計。但不包括使用空氣最大流量大於每小時一百立方公尺之氣量計。
三、電度表:瓦時計、乏時計、需量瓦時計、電子式電度表及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但不包括下列各電度表:
(一)附屬於電器產品之電度表。
(二)附屬於變流器之電度表。
(三)盤面式電度表。
(四)攜帶式電度表。
(五)標準電度表。
(六)直流電度表。
(七)電能轉換器。
(八)電壓六百伏特以上之電度表。
(九)匹配額定二次電流小於五安培比流器之電度表。
(十)額定二次電流小於五安培之比流器。
(十一)標稱系統電壓大於六九千伏特之變比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