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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1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校正時,加收臨場校正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需住宿者,其臨場校正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