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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溫度計、體溫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溫度計: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 (熱電偶式溫度計及體溫計製造業可免)
二、標準體溫計:可測攝氏溫度三十五度至四十二度,最小分度值○.○
五度以下。 (體溫計製造業用)
三、微伏電壓產生器:熱電偶式溫度計製造業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