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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稻穀水分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三○○公克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公克以
下。
二、烘箱 (含溫度計) :可讀取攝氏溫度室溫至一五○度以上,最小分度
值○.五度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