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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面積流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流量計:依製造面積式流量計之器量及精度設置。
二、標準量槽:容量一○○、五○○公升各一只。
三、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十七巴以上。
四、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二秒以下,累積計時三○分以上。 (免送
校正)
五、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可擇一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