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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水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量槽:
┌───────────┬──────────┐
│水量計口徑 (毫公尺) │標準量槽容量 (公升) │
├───────────┼──────────┤
│二五以下 │三五○以上 │
│四○以下 │一一○○以上 │
│五○以下 │五○○○以上 │
│七五以下 │一○○○○以上 │
│一○○以下 │一五○○○以上 │
│一二五以下 │二○○○○以上 │
│一五○以下 │三○○○○以上 │
│二○○以下 │五○○○○以上 │
│二五○以下 │七○○○○以上 │
│三○○以下 │九○○○○以上 │
├───────────┴──────────┤
│精度高於二百分之一者,容量範圍可依製造水量計│
│口徑器量設定。 │
│製造超過一○○毫公尺口徑水量計可借用其他機構│
│之標準量槽。 │
└──────────────────────┘
二、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十七.二巴以上。
三、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二秒以下,累積計時三○分以上。 (免送
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