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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重錘型壓力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依製造壓力計之重錘質量與精度設置。
二、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一公克至一○公斤,依前項衡器之秤
量及精度組合設置。
三、標準壓力計:最小分度值○.一巴以下。
四、偏心檢驗器:量度範圍一○毫公尺以上,最小分度值○.○一毫公尺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