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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正字標記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正,於改正期間所生產製造之產品,不得使用正字標記:
一、品管系統驗證經中止、減列相關範圍或終止。
二、工廠檢查報告經減列相關範圍。
三、未配合工廠檢查機關(構)辦理後續工廠檢查。
四、後續工廠檢查判定為不符合規定。
五、品管系統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未符合第三條第三項有關認證機構標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