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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前條規定徵求意見之結果,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審查意見彙編,依序記載下列事項:
一、無意見之委員及單位名稱。
二、概括性之一般意見。
三、針對特定節次或內容之分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