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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為增進監視員反映案件之技巧及熟稔專責機關業務現況,專責機關得不定期舉辦講習活動,並視活動安排發給監視員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