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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驗證登錄收費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取得驗證登錄者,應繳納登錄年費,其費額依商品類別分別公告定之。
前項年費自登錄之日起算,第一年應於准予登錄後,由檢驗專責機關通知
申請人限期繳納,第二年以後應於屆期前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