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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物品試驗、技術性鑑定或校正項目及適用規範,由廠商自行指定;必要時,檢驗機關得要求提供規範或其他相關資料。
前項指定,不得有不當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