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得派員臨場辦理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
一、因試驗樣品笨重、易破損、高價位、高精密性或屬大宗物品者。
二、利用廠商之場地設備者。
三、其他特殊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