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不予認可之試驗室,於接到通知後三個月內得申請複評一次。
複評仍不予認可者,於接到通知日起三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