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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指定試驗室應參加標準檢驗局指定之能力試驗計畫。
指定試驗室經能力試驗,其技術能力不符規定者,標準檢驗局得通知限期改善,並列入再評鑑或追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