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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或訓練機構停業不得超過六個月。
前項停業之原因及預定恢復營業之日期,於停業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應向
主管機關申報。
未依前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逾期未恢復營業者,主管機關得註銷其
認證,並追繳認證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