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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應施電磁相容檢驗之進口或國內市場商品,進口商或國內製造廠商應先申
請電磁相容型式認可,取得認可證明書,憑以辦理進口報驗或內銷出廠報
驗,並於商品明顯處附上型式認可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