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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得依本辦法修正
前最後版本之評鑑標準辦理評鑑或追查:
一、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標準檢驗局 ISO 九○○一或 ISO 九○○
二認可登錄之廠商。
二、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認可登錄之廠商。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完成評鑑者,標準
檢驗局得退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