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檢驗標識由受理報驗單位於廠商報驗時核發,在取樣前由報驗廠商自行黏
貼 (放置) 或繫掛完整,但冷凍食品及經常報驗之廠商得申請核准預借適
當數量之標識。
預借標識應設置分戶賬冊記載,該批標識經報驗使用及繳費後沖轉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