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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出口商申請產地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左列各項文件向經濟部指定
之發證機關申請之。
一、貨品經海關驗放裝運之證明文件 (一般產地證明書申請案件得在申請
書上海關簽章證明驗放) 。
二、原料來源及加工製造證明書或有關資料。
三、輸出許可證 (副本或影本) 。
四、裝運提單副本。
輸往優惠關稅地區產地證明書申請案件應另附。
五、出口商銷貨發票副本。
六、進口原料加工出口者,附繳海關進口證明書、輸入許可證、或國外廠
商發票副本。如為實施優惠關稅地區進口原料加填「進口原料證明書
及其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