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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經指定為定期檢驗 (出廠檢驗) 之產品,應逐批報請當地檢驗機構取樣檢
驗合並逐件加附檢驗合格標識後,始得出廠,其報驗發證手續適用商品報
驗發證辦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