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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商品經檢驗或分等工廠經追查抽驗,評定有毒害情形或有妨害公共安全之
虞;無法加工改善者,檢驗機構應予封存,並通知有關單位會同銷燬。
前項不合格商品,確能加工改善或選別整理者,由檢驗機構派員監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