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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經核定為分等檢驗商品報驗時,受理報驗單位於稽收檢驗費後,將該廠場
所送之品質檢驗報告送經廠場登記管理單位審查符合規定併蓋章後發給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