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及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由發證單位繕打
。但非使用電腦連線作業之證書,則交廠商業者併同申請書一次繕打,在
報驗申請時送交當地檢驗機構受理報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