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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商品檢驗之方法,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檢驗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但規定有二種以上之方法時,各檢驗人員所採用之方法應力求一致。
檢驗標準未訂有商品檢驗之方法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商品性質,指定其他可行之通用方法執行。
輸出商品,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檢驗方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