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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1 條
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經市場監督發現有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情形者,得通知限期回收或改正。
報驗義務人違反前項命令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回收、改正之商品,並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