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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實施逐批檢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檢驗。
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品目、同型式或同規格。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