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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廠商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
應使用貿易局或簽證機構設計之電子簽證應用軟體系統,並依規定之電子
簽證格式製作電子簽證資料傳輸貿易局或簽證機構。
前項電子簽證格式及其製作方式,由貿易局或簽證機構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