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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廠商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暫停輸出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所稱實際損失,指信用狀修改費、運費差價、保險費、倉儲費或其他
因延遲交貨所衍生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