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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配額者,每一申請人每次以一份申請書為限,超過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並得同時申請稻米及米食製品,申請總數量不得高於該次分配數
量的百分之四十五;每次申配數量,稻米不得低於一百公噸,米食製品不
得低於十八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