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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小汽車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履行國際協定或談判承諾,全球配額之分配對象,以工廠登記證產品項
目登記有小客車、小貨車或小汽車製造之汽車製造廠 (以下簡稱小汽車製
造廠) 為限。
前項配額,由經濟部工業局 (以下簡稱工業局) 核配,其分配規定如下:
一、年度配額數量之百分之十為基本配額,平均分配於各小汽車製造廠;
年度配額數量之百分之六十,依各小汽車製造廠前三年購買國內工廠
生產之汽車零組件總金額比例分配;年度配額數量之百分之三十,依
各小汽車製造廠前三年製造之車輛國內市場佔有率比例分配。
二、小汽車製造廠於計算配額年度之前一年購買國內工廠生產之汽車零組
件金額或製造之車輛國內市場佔有率為零者,不得參與前款年度配額
之分配。
申請輸入配額之小汽車製造廠,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將前三年購買國內工
廠生產之汽車零組件金額及製造之車輛國內市場佔有率相關資料,報請工
業局核算配額。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應將第二項核配結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