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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貿易署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十日內由審委會審定之,並應於七日內將審定結果通知異議人。
前項審定期間之計算,其異議書須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