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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異議案件之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
一、異議書不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為補正。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逾越規定期間聲明異議。
三、異議人不適格。
四、不屬第二條異議範圍。
五、異議標的已不存在。
六、對於已經合法撤回異議之事件復對同一事件聲明異議。
七、其他不應受理之事由。
聲明異議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者,以該非管轄機關收受異議書之日期為準。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