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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審委會得依職權或異議人之聲請,通知異議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原承辦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於開會時到場說明。
依前項聽取說明後,主席應告知異議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原承辦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退席,並即進行審議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