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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 19 條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局得公告指定輸出貨品項目,應標示晶片來源識別標記。
已標示前項晶片來源識別標記者,得以智慧局認可機構出具之書面文件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