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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冷門類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由紡拓會於適當時間公告受理廠商申請,各
廠商各該次該類當日申請數,不得超過可供核配數;其屬通籃類別者,紡
拓會得於公告後參酌組限額餘額、出口狀況及市場趨勢等因素,調整可供
核配數。
前項配額按各該廠商經核定可參與核配之數量比例核配之,各廠商獲配數
不得超過其經核定可參與核配數;如仍有餘額,再按各廠商當日申請未獲
核配數量,比例核配之。
前項經核定可參與核配之數量,係以各該廠商前一年度該類臨時性配額出
口實績及讓入一年期計畫性配額歸出讓人所有出口實績數之總和,扣除其
已獲配當年度該類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及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數量之所得
餘額,與其申請數量相比較,取其小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