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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廠商輸往進口設限國家或地區 (以下簡稱設限地區) 之紡織品,其出口
配額之管理,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委託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紡織業拓展會 (以下簡稱紡拓會)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