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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廠商無法利用之配額得向紡拓會辦理繳回,其計列實績規定如下:
一、熱門類計畫性配額或熱門類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於當年度四月三十日
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八十出口實績;五月三十一日前繳回者
,計其繳回數百分之七十出口實績;六月三十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
數百分之六十出口實績;七月三十一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
五十出口實績;八月三十一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四十出口
實績;九月三十日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三十出口實績;十月
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繳回者,不計實績。
二、冷門類計畫性配額或冷門類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
前繳回者,計其繳回數百分之五十出口實績,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間繳回者,不計實績。
前項規定之百分比,貿易局得視市場狀況及利用率檢討後調整,並由紡拓
會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