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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計畫性配額之轉讓分為下列兩種:
一、長期轉讓:出口實績歸受讓人所有。
二、一年期轉讓:出口實績之百分之九十歸出讓人所有,其餘百分之十之
歸屬,由讓受雙方自行擇定。但受讓人因違規受撤銷、廢止出進口廠
商登記或不予計列出口實績處分者,讓受雙方均不計列出口實績。
廠商應於辦理轉讓登記時敘明申報轉讓種類;辦理一年期轉讓登記時,並
應敘明前項百分之十出口實績之歸屬,事後不得變更。
轉讓之一年期計畫性配額准予撤銷。
臨時性配額之轉讓,其出口實績歸受讓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