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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類配額其前一年度利用率低於百分之六十、前二年度利用率均低於百分
之七十五或屬輸美第一組及第二組以外之通籃類別者為冷門類;不屬冷門
類別者,為熱門類。但貿易局得視配額特性、市場狀況或與進口國諮商結
果檢討後,調整配額之冷熱門性質,並由紡拓會公告之。
前項所稱前一年度利用率係以紡拓會於前一年度截至十二月二十日為止可
取得之最新配額利用率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