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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貿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1 條
依前條第一項收取推廣貿易服務費,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輸出貨品,以離岸價格為準。
二、輸入貨品,以關稅完稅價格為準。
三、輸入貨品,以修理費、裝配費、加工費、租賃費或使用費核估其完稅價格者,以所核估之完稅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