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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
簡稱基金會) ,置委員八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以經濟部部長為主任
委員:
一、經濟部部長。
二、外交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交通部部長。
五、中央銀行總裁。
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行政院秘書長。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