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綜合商品零售業者登記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者,應立即停止利用,並周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