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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訂定第六條第七款所定資料安全稽核機制,應指定資料安全稽核之查核人員,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綜合商品零售業者之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報告。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依前項稽核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依第五條規定指定之專責人員與第一項規定之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