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運用,以歸屬受補助單位為原則,但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研發成果歸屬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部或所屬機關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享有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本部、所屬機關或受補助單位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二、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
前項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屬以開放資料、開放原始碼等開放格式提供,採無償且不限制使用目的、地區或期間,並不可撤回方式授權利用之公益用途,或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條例促進數位產業創新或提升數位產業競爭力之目的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