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推動研究與學術機構進行數位發展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策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補助計畫之收支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應撤銷該補助計畫,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各機關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要求受補助對象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對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計畫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及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