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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指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業者。
二、買方客戶:指網路實質交易之付款方。
三、賣方客戶:指網路實質交易之收款方。
四、客戶:指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之買方客戶與賣方客戶。
五、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國家或地區。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不得接受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簽約成為付款方或收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