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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詢問客戶並利用外部資料庫或資訊來源確認客戶、其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戶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採取第九條各款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考量該高階管理人員對該客戶之影響力,決定是否對該客戶採取第九條各款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三、前二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前述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所定標準之規定認定之。